甲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2003年4月,甲得知乙准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部财物以1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约定付款期限为2004年底。乙于2003年5月得知这一情况,于2004年7月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提出的下列哪一个选项诉讼请求能够得

admin2017-08-18  36

问题 甲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2003年4月,甲得知乙准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部财物以1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约定付款期限为2004年底。乙于2003年5月得知这一情况,于2004年7月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提出的下列哪一个选项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

选项 A、请求宣告甲与丙的行为无效
B、请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
C、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丙的1万元债权
D、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合同法74条)。乙2003年5月得知甲与丙的转让资产行为,应在1年内即2004年5月前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乙2004年7月才提起诉讼已经丧失了撤销的诉讼时效。乙可以行使对丙的代位追偿权,但是应当以是在甲怠于行使已到期的情况,而本案中甲与乙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不适用代位追偿。丙是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不能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是甲方,侵权的诉讼时效是2年,因此,乙可以要求法院宣告甲与丙的行为无效,而不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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