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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被告人王某故意杀人案经某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根据下列条件,回答下列问题。 如王某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关于本案财产刑的执行及赔偿、债务偿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被告人王某故意杀人案经某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根据下列条件,回答下列问题。 如王某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关于本案财产刑的执行及赔偿、债务偿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dmin
2020-12-29
43
问题
被告人王某故意杀人案经某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根据下列条件,回答下列问题。
如王某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关于本案财产刑的执行及赔偿、债务偿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财产刑由公安机关执行
B、王某应先履行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C、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D、王某在案发前所负所有债务,经债权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
答案
B,C
解析
A项,《刑事诉讼法》第272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可见,财产刑只能由法院执行,A项错误。
B、D项,《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41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财产刑,同时又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民事赔偿责任。”
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需要以被执行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可见,B项正确。D项错误,并非所有债务都要偿还。
C项,《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43条规定:“执行财产刑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执行标的物系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正在审理案件的争议标的物,需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
(3)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执行。”
可见,C项属于上述第2项规定的情形,正确。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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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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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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