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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系聋哑人,因涉嫌盗窃罪被提起公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第28题)
王某系聋哑人,因涉嫌盗窃罪被提起公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第28题)
admin
2018-04-20
30
问题
王某系聋哑人,因涉嫌盗窃罪被提起公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第28题)
选项
A、讯问王某时,如有必要可通知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
B、王某没有委托辩护人,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C、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经王某同意,法院决定开庭审理
D、因事实清楚且王某认罪,实行独任审判
答案
B
解析
A项:《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本案中的王某系聋哑人,讯问王某时,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而不是如有必要可通知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所以A项错误。
B项:《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本案的王某系聋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符合本规定,所以B项正确。
C项:《最高法解释》第188条第2款规定:“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但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本案被告人王某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即使被告人同意,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人民法院也不可以开庭审理,所以C项错误。
D项:《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1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据此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才有可能独任审判。本案被告人王某系聋、哑人,不适用简易程序,当然不可以实行独任审判,所以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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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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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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