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经法院受理,甲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现查明,甲公司所占有的一台精密仪器,实为乙公司委托甲公司承运而交付给甲公司的。关于乙公司的取回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

admin2021-09-16  21

问题 2014年6月经法院受理,甲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现查明,甲公司所占有的一台精密仪器,实为乙公司委托甲公司承运而交付给甲公司的。关于乙公司的取回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

选项 A、取回权的行使,应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
B、乙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取回权,则其取回权即归于消灭
C、管理人否认乙公司的取回权时,乙公司可以诉讼方式主张其权利
D、乙公司未支付相关运输、保管等费用时,保管人可拒绝其取回该仪器

答案B

解析 选项A说法正确、选项B说法错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业破产法规定(二)》第26条规定,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8条规定行使取回权的,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向管理人提出。权利人在上述期限后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应当承担延迟行使取回权增加的相关费用。该条规定了取回权行使的期限,超过期限行使的,取回权不消灭,但是权利人应承担增加的相关费用。选项C说法正确:《企业破产法规定(二)》第27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8条的规定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管理人不予认可,权利人以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取回权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由此,可知取回权人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行使权利。选项D说法正确:《企业破产法规定(二)》第28条规定: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管理人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wWN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