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才、李一、曾平各出资40万元,拟设立“鄂汉食品有限公司”。高才手头只有30万元的现金,就让朋友艾瑟为其垫付10万元,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10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艾瑟。而李一与其妻闻菲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李三商定,由李三出面与高、

admin2016-10-26  39

问题 高才、李一、曾平各出资40万元,拟设立“鄂汉食品有限公司”。高才手头只有30万元的现金,就让朋友艾瑟为其垫付10万元,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10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艾瑟。而李一与其妻闻菲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李三商定,由李三出面与高、曾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李一。公司于2012年5月成立,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高才、李三、曾平,高才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曾平为总经理。(司考.2012.3.92—94)
公司成立后,高才以公司名义,与艾瑟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公司向艾瑟购买10万元的食材。合同订立后第2天,高才就指示公司财务转账付款,而实际上艾瑟从未经营过食材,也未打算履行该合同。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选项 A、高才与艾瑟间垫付出资的约定,属于抽逃出资行为,应为无效
B、该食材买卖合同属于恶意串通行为,应为无效
C、高才通过该食材买卖合同而转移10万元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行为
D、在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公司债权人可以在1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要求高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答案B,C,D

解析 垫付出资的本质在于股东向第三人借款用作出资,本身并无违法之处。本题中,高才让艾瑟垫付出资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10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艾瑟。其中,有关抽回出资偿还垫付款的许诺无疑具有违法性,问题在于该许诺是否影响垫付出资的约定。高才与艾瑟之间的约定包括两部分内容:一为有关垫付出资的约定,一为有关抽回出资偿还垫付款的约定。如果将有关垫付出资的约定与抽回出资偿还垫付款的约定视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垫付出资以日后抽回出资为前提,垫付出资的约定完全是完了欺骗其他股东、公司未来的债权人以及公司登记机关,可以认为高才与艾瑟之间的约定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则该约定无效。如果认为垫付出资的约定与日后抽回出资的许诺是可分的,高才许诺日后从公司抽回出资偿还垫付款仅仅是对一种可能的还款方式的说明,则许诺抽回出资的违法性并不影响垫付出资的合法性。考虑到垫付出资本身具有合法性,而许诺抽回出资偿还垫付款本身并不构成垫付出资的对价,应当认为垫付出资的约定与许诺抽回出资是可分的,高才有义务以合法的方式偿还艾瑟为其垫付的出资。无论如何,高才与艾瑟间垫付出资的约定本身并非抽逃出资行为,垫付出资的约定有效,故A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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