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远洋粮油公司和美国某进出口公司因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发生纠纷,远洋公司向中国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因为被告美国进出口公司中国境内无住所,该公司便委托了一名在中国开办律师事务所的美国律师史密斯先生和一位中国律师黄先生作为代理人。此

admin2013-05-03  22

问题 中国远洋粮油公司和美国某进出口公司因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发生纠纷,远洋公司向中国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因为被告美国进出口公司中国境内无住所,该公司便委托了一名在中国开办律师事务所的美国律师史密斯先生和一位中国律师黄先生作为代理人。此外,被告进出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约翰先生向法院提出因为自己语言不通,请求法院使用英语进行审理或者为其提供翻译,以保证其诉讼权利的顺利行使。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史密斯先生不能作为进出口公司的诉讼代理人
B、黄先生可以以律师身份作为进出口公司诉讼代理人
C、法院如果有条件可应被告的要求使用英语进行审理
D、法院可以为约翰先生免费提供英语翻译

答案2

解析 本题考查涉外民事诉讼中委托诉讼代理人和使用语言文字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在本案中,被告美国进出口公司委托了一名美国律师史密斯先生作为诉讼代理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史密斯不能以律师的身份在我国法院代理诉讼,但并不是他就不能作为美国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他可以以外国的自然人的身份证为该公司的代理人,被告美国公司委托的中国律师黄先生则当然可以以律师的身份作该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以加诉讼。关于诉讼中使用的语言,《民事诉讼法》第2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当事人承担。因此,选项C和D都错误的。A项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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