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男,33岁,前苏联人,副驾驶员。1985年12月19日,被告人王某与机长黄:某等机组人员,在原苏联境内驾驶47845号安一24型民航客机,执行某市民航局101/435航班任务。当飞机飞到东经118°09’00",北纬52°40’001"上空时,被告人

admin2015-09-30  25

问题 王某,男,33岁,前苏联人,副驾驶员。1985年12月19日,被告人王某与机长黄:某等机组人员,在原苏联境内驾驶47845号安一24型民航客机,执行某市民航局101/435航班任务。当飞机飞到东经118°09’00",北纬52°40’001"上空时,被告人趁领航员上厕所之机,以机舱出机械故障为由,将机械师骗出驾驶舱,随即锁上驾驶舱门,扭动自动驾驶仪,持刀威逼驾驶飞机的机长黄某向中国方向飞行,机长被迫改变航向,19日14时30分许,该机降落在我国黑龙江省某县某乡农田里。问题:王某能否适用我国刑法?

选项

答案能。本案涉及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被告人王某虽是外国人,但我国司法机关有权对其犯罪行为行使司法管辖权。因为:第一,王某劫持航空器,已违反我国参加的《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的通知规定,“如发生外国飞机被劫持在我国降落等有关涉外事件,应按我国法律,并结合上述三个公约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符合我国《刑法》第9条所规定的中国应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第二,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王某不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有关刑事责任问题,不需要通过《刑法》第11条之规定解决,即不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王某的犯罪行为虽始于我国领域之外,但其犯罪结果却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内,依照我国的有关规定,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所以,应适用我国刑法,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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