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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平住在北京市海淀区,有儿子王大、王二和女儿王三。王平立一遗嘱交给其女王三。遗嘱中列明,其遗产房屋全部由王三继承。后来,王平死亡,死后丧葬费均由王大承担。王大为其父办完丧事后,便将其父遗留的房屋卖给李大。王二回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海淀区法院
王平住在北京市海淀区,有儿子王大、王二和女儿王三。王平立一遗嘱交给其女王三。遗嘱中列明,其遗产房屋全部由王三继承。后来,王平死亡,死后丧葬费均由王大承担。王大为其父办完丧事后,便将其父遗留的房屋卖给李大。王二回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海淀区法院
admin
2016-01-15
30
问题
王平住在北京市海淀区,有儿子王大、王二和女儿王三。王平立一遗嘱交给其女王三。遗嘱中列明,其遗产房屋全部由王三继承。后来,王平死亡,死后丧葬费均由王大承担。王大为其父办完丧事后,便将其父遗留的房屋卖给李大。王二回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海淀区法院受理此案后,王三也从外地赶来,在海淀区法院尚未开始审理时向海淀区法院递交诉状,并附有其父遗嘱,请求法院将该房屋判给自己。根据以上情况,请回答下列问题。
如果王平未有上述遗嘱,王二起诉时仅要求与王大平分遗产。则王三要求同其兄长一起继承遗产,她的诉讼地位是?( )
选项
A、原告
B、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共同原告
答案
D
解析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必须共同进行的诉讼。它的构成条件是:
(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
(2)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包括共同诉讼人对于诉讼标的原先就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或者因为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共同诉讼人之间产生了共同的权利或义务。具体而言含:特定身份关系、连带债权与连带债务、内部不可分合同关系、共同侵权行为或者共同危险行为等)。本案中王三和王二属于特定身份关系产生的同一个继承法律关系,诉讼标的同一,其与王二的诉讼主张一致,属于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所以选D。
在继承中,被遗漏的继承人是以共同诉讼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是根据其诉讼主张是否和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均相冲突来决定的,如果和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均相冲突,就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和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不冲突的,就是共同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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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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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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