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夫妻的下列哪一项婚后增值或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13年卷三第23题)

admin2017-03-09  42

问题 甲乙夫妻的下列哪一项婚后增值或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13年卷三第23题)

选项 A、甲婚前承包果园,婚后果树上结的果实
B、乙婚前购买的1套房屋升值了50万元
C、甲用婚前的10万元婚后投资股市,得利5万元
D、乙婚前收藏的玉石升值了10万元

答案C

解析 ①《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须注意:这一规定修改了《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第(一)项的规定。②A选项中,若果实尚未分离,尚不属于孳息,仍归甲所有;若果实已经分离,则属于自然孳息,也归甲所有。故A选项不当选。③B选项和D选项中,房屋和玉石的升值均为自然增值,仍为乙的个人财产。故B选项不当选;D选项不当选。④C选项中,股息不属于孳息。所以,甲以10万元的婚前财产购买股票产生的股息属于甲、乙共同共有。故C选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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