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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与丙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丙供给甲、乙原油3000吨,每吨价格为2500元,原油运到甲、乙所在地车站后,甲和乙按4"6比例分配并按该比例付款。关于该合同之债的种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3-54,多)
甲、乙与丙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丙供给甲、乙原油3000吨,每吨价格为2500元,原油运到甲、乙所在地车站后,甲和乙按4"6比例分配并按该比例付款。关于该合同之债的种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3-54,多)
admin
2014-02-17
40
问题
甲、乙与丙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丙供给甲、乙原油3000吨,每吨价格为2500元,原油运到甲、乙所在地车站后,甲和乙按4"6比例分配并按该比例付款。关于该合同之债的种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3-54,多)
选项
A、多数人之债
B、按份之债
C、简单之债
D、特定之债
答案
A,B,C
解析
根据债的主体双方是单一的还是多数的,债可以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单一之债是指债权、债务一方都仅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至少有一方为两人以上的债。本题中甲、乙两人作为买受人与作为出卖人的丙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因此为多数人之债,故A项正确。
对于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人一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一方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者分担义务的债。连带之债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债务的一次性履行而消灭的债。本题中,甲、乙作为购销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与丙约定,甲和乙按4:6比例分配原油并按此比例向丙付款。因此,该合同之债为按份之债,B项正确。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B选项与1995年卷三第16题命题意图和命题设计是不同的。1995年卷三第16题和2008年四川延考卷三第54题中的当事人双方都是甲、乙作为一方和丙订立买卖合同,而甲和乙之间都有按4:6比例分配货物的约定,但是,这两道题关于甲和乙之间4:6比例的约定不同。本题中,“甲和乙按4:6比例分配并按该比例付款”属于甲、乙与丙所签订的购销合同的内容,出卖人丙在订立合同时是知道甲与乙之间这一约定的,因此,应为按份之债。但是,1995年卷三第16题中,“在柴油运到后,甲厂与乙厂再按4:6分配”这一信息说明,甲、乙厂与丙在买卖合同中并未约定甲厂与乙厂按4:6分配,而是在出卖人丙将柴油履行交付给甲厂和乙厂后,甲厂与乙厂再按4:6分配,也就意味着丙对于甲乙之间的约定并不知情,故这一约定仅在甲乙之间有效,但对丙没有对抗效力,因此,该合同应为连带之债而非按份之债。应注意区别当年命题和历年真题不同。
根据债的履行是否可以选择,债可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本题中,甲、乙作为买受人与丙约定的购销合同的标的只有一种,即3000吨原油,而无其他可替代履行之标的。因此,该合同之债为简单之债,故C项正确。
根据债的标的物的性质,债可分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本题中,购销合同的标的物为3000吨原油,该标的物系以数量和价格确定的种类物,不是独一无二的,具有可替代性。因此,该合同之债为种类之债,故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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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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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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