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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起诉吴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均判决支持万某的诉讼请求,吴某不服,申请再审。再审中万某未出席开庭审理,也未向法院说明理由。对此,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司考.2014.3.50)
万某起诉吴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均判决支持万某的诉讼请求,吴某不服,申请再审。再审中万某未出席开庭审理,也未向法院说明理由。对此,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司考.2014.3.50)
admin
2021-08-03
34
问题
万某起诉吴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均判决支持万某的诉讼请求,吴某不服,申请再审。再审中万某未出席开庭审理,也未向法院说明理由。对此,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司考.2014.3.50)
选项
A、裁定撤诉,视为撤回起诉
B、裁定撤诉,视为撤回再审申请
C、裁定诉讼中止
D、缺席判决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再审程序中对特殊问题的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之规定,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就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因此,本题中的再审应该适用二审程序。根据《民诉解释》第410条第1款之规定,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据此,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再审时,原告可以撤回起诉;按照二审程序进行再审时,原告不得撤回起诉。故A选项错误。撤回再审申请的主体只能是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不可撤回再审申请,吴某并未撤回申请,因此B选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之规定,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适用诉讼中止。本题中万某未出庭并未说明理由,法院不应裁定诉讼中止,故C选项错误。万某属于原诉中的原告,此时按照二审进行再审,如前所述,不能适用撤诉。《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因此,法院可以适用缺席判决,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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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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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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