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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主犯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2万元人民币;从犯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从犯周某被判处管制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请回答下列题。(2008年试卷
在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主犯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2万元人民币;从犯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从犯周某被判处管制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请回答下列题。(2008年试卷
admin
2014-12-22
22
问题
在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主犯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2万元人民币;从犯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从犯周某被判处管制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请回答下列题。(2008年试卷2第95~97题)
在本案中,由监狱执行刑罚的罪犯是:
选项
A、王某
B、朱某
C、李某
D、周某
答案
A,B,C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1、2款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10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第258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具体到本案,王某、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且送交执行时远远大于3个月,因此应由监狱执行;周某被判处管制,应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而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不再符合“交付时余刑在3个月以下,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的规定,同样由监狱执行。故正确答案为A、B、C项,排除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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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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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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