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第二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需占本市有机化工厂原全部场地,双方达成协议:第二发电厂依法拨用场地中的266亩用于有机化工厂整体搬迁建设用地。而某市郊区财政局依据土地局批复和财政部《关于银行扣缴耕地占用税拖欠税款通知》的规定,作、出对有机化工厂现实际占用的266

admin2009-01-15  52

问题 某市第二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需占本市有机化工厂原全部场地,双方达成协议:第二发电厂依法拨用场地中的266亩用于有机化工厂整体搬迁建设用地。而某市郊区财政局依据土地局批复和财政部《关于银行扣缴耕地占用税拖欠税款通知》的规定,作、出对有机化工厂现实际占用的266亩郊区耕地占用通知书,从有机化工厂的银行存款中扣缴人民币25万元税款。由于市财政局未作复议裁决,有机化工厂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不能提供原告负有承担此项税款的证据,也未能提供多次催缴的证据,判决撤销耕地占用通知书。上诉时,财政

选项 A、一审判决错误,因为有机化工厂为耕地实际占用人
B、一审判决正确,因为原告虽实际占有耕地,但并不是法律上的占地申请人
C、对于被告在二审中提供的新证据,不应作为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的根据
D、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不能作为上诉人

答案2,4

解析 《行诉解释》第31条第3款规定:“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本题中一审判决是正确的,而二审法院不能依被告的新证据而撤销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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