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晓航与汪湘湘均为11岁儿童。一日课间休息时,汪湘湘扔石头打中马晓航右眼,致其失明,共花医疗费2万多元。汪湘湘系寄住在姑妈家中,父母在外地工作。据查汪湘湘的父母与汪湘湘的姑妈间订有委托合同,约定汪湘湘的一切行为由其姑妈负责。以下判断不成立的是:( )

admin2014-02-08  27

问题 马晓航与汪湘湘均为11岁儿童。一日课间休息时,汪湘湘扔石头打中马晓航右眼,致其失明,共花医疗费2万多元。汪湘湘系寄住在姑妈家中,父母在外地工作。据查汪湘湘的父母与汪湘湘的姑妈间订有委托合同,约定汪湘湘的一切行为由其姑妈负责。以下判断不成立的是:(    )。

选项 A、汪湘湘父母的监护责任不能因委托他人履行监护职责而免除,应对汪湘湘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B、因委托合同的存在,汪湘湘的姑妈应独自承担赔偿责任
C、学校也应分担部分赔偿额
D、对此赔偿,应由汪湘湘父母和其姑妈各分担一半

答案2,8

解析 《民通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委托监护通常仍然由原监护人对外承担责任,只有在委托监护人有过错的情况下(一般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才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并未表明汪湘湘的姑妈有过错,所以仍然由其父母对马晓航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汪湘湘父母承担监护人的赔偿责任以后,可以依照委托监护合同要求汪湘湘姑妈承担责任。所以A选项说法正确、B选项说法不够明确。D选项认为汪湘湘父母与姑妈各自承担一半,缺乏法律依据。C选项中认为学校应当部分负担,根据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7条第1款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C选项说法正确。本题要求选择不成立的说法,则答案应当是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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