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赵某是夫妻。2002年7月,李某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离婚。审理该案的书记员两次到李某家送达判决书李某均拒绝接收。对此,应当如何处理?

admin2009-04-14  49

问题 李某与赵某是夫妻。2002年7月,李某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离婚。审理该案的书记员两次到李某家送达判决书李某均拒绝接收。对此,应当如何处理?

选项 A、书记员将该判决书交给李的邻居王某转交
B、书记员将该判决书留置李某的住所
C、书记员将该判决书交给李某所在地居委会转交
D、书记员将该判决书交给李某所在地派出所转交

答案2

解析 在民事诉讼中,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作为见证人,送达人应当向见证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需送达的法律文书是调解书,而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则不可适用留置送达。在本题中,法院是判决而非调解不准离婚,审理该案的书记员两次到李某家送达判决书李某均拒绝接收,书记员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作为见证人,而不是让他们转交,书记员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后,可以把判决书留在李某的住所,即视为送达。因此,选项B正确。选项A、C、D中的邻居王某、所在地居委会和所在地派出所均只能作为见证人而不能成为转交单位,因此三选项均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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