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公司与海通公司因合同纠纷进行诉讼,一审判决海通公司胜诉。四方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在第二审程序中,海通公司分立为海鸥公司和海洋公司。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2005年卷三第50题)

admin2014-12-04  30

问题 四方公司与海通公司因合同纠纷进行诉讼,一审判决海通公司胜诉。四方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在第二审程序中,海通公司分立为海鸥公司和海洋公司。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2005年卷三第50题)

选项 A、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B、将海鸥公司和海洋公司列为共同诉讼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C、将海鸥公司和海洋公司列为共同诉讼人,进行调解或者判决,不必发回重审
D、仍将海通公司列为当事人,进行调解或者判决,执行程序中再裁定海鸥公司和海洋公司为被执行人

答案C

解析 依据《民诉意见》第50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同时《民诉意见》第189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共同诉讼人;合并的,将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当事人。不必将案件发还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本题中的情形,即属于前述法条中当事人一方分立的情形,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判,只需将分立之后的法人作为共同诉讼人即可。因此,本题的答案为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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