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军与朱涛于2004年6月结婚,婚前二人住所地分别在A市B区和C市D区。婚后二人分别被单位派往美国和加拿大学习。2006年6月,朱涛以双方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中国A市B区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周军离婚。周军于2006年7月23日收到了起诉状副本

admin2013-05-03  43

问题 周军与朱涛于2004年6月结婚,婚前二人住所地分别在A市B区和C市D区。婚后二人分别被单位派往美国和加拿大学习。2006年6月,朱涛以双方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中国A市B区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周军离婚。周军于2006年7月23日收到了起诉状副本并于2006年8月8日向A市B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A市B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周军的该申请,并于2006年8月20日向周军送达了裁定书。基于以上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

选项 A、A市B区人民法院
B、C市D区人民法院
C、A市中级人民法院
D、C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案1,2

解析 根据《民诉意见》第16条的规定,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4Vq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