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某城市商业银行由于发生严重的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该银行实行了接管,以下对此情况说法错误的有哪些?

admin2009-01-19  32

问题 深圳市某城市商业银行由于发生严重的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该银行实行了接管,以下对此情况说法错误的有哪些?

选项 A、接管组织为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B、接管组织自接管之日起行使该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并承担其债权债务
C、假设在接管期间,该商业银行因实现与兴发银行的合并而解散,则由该接管组织决定清算委员会的组成
D、如该银行在接管期间届满前被依法宣告破产,则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组织成立清算委员会

答案1,2,4,8

解析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又根据该法第65条第2款的规定,接管决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可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决定商业银行的接管,并对其进行公告。但是不能混淆的是,接管组织本身并不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所以选项A是错误的。根据该法第66条的规定,接管自接管决定实施之日起开始。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同时又根据该法第64条第2款的规定,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所以接管组织并不承担该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以B选项错误。该法第69条规定,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商业银行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清算过程。在公司正常解散的情况下,应由本公司自己决定清算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所以选项C是错误的。根据该法第71条第1款的相关规定,商业银行被宜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所以组织建立清算组的单位是人民法院,而不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只是清算组的成员之一。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vdK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