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办事机构在A县的五环公司与主要办事机构在B县的四海公司于C县签订购货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地在D县;若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的基层法院管辖。现五环公司起诉要求四海公司支付货款。四海公司辩称已将货款交给五环公司业务员付某。五环公司承

admin2021-05-31  29

问题 主要办事机构在A县的五环公司与主要办事机构在B县的四海公司于C县签订购货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地在D县;若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的基层法院管辖。现五环公司起诉要求四海公司支付货款。四海公司辩称已将货款交给五环公司业务员付某。五环公司承认付某是本公司业务员,但认为其无权代理本公司收取货款,且付某也没有将四海公司声称的货款交给本公司。四海公司向法庭出示了盖有五环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付某有权代理五环公司收取货款,但五环公司对该授权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根据案情,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通知付某参加(参与)了诉讼。
请回答下列问题。
根据案情和法律规定,付某参加(参与)诉讼,在诉讼中所居地位是:(2015年·卷三·97题)

选项 A、共同原告
B、共同被告
C、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证人

答案D

解析 此案是合同纠纷,合同双方是五环公司和四海公司,付某参加诉讼,不可能是原告或被告,因此也不可能是共同诉讼的原告或被告。A、B两项不当选。    付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五环公司承担,因此付某参诉不会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付某不可能成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C项错误。    付某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参加诉讼是阐明案件事实,因此符合证人的特征。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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