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预付定金50万元,合同约定3个月后付清余款。之后双方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手续。甲公司又与个体户丙签订了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协议,在协议中规定由甲公司出面办理各种手续,由丙负责投资开发,丙一次性向甲公司付清了34

admin2016-05-05  29

问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预付定金50万元,合同约定3个月后付清余款。之后双方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手续。甲公司又与个体户丙签订了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协议,在协议中规定由甲公司出面办理各种手续,由丙负责投资开发,丙一次性向甲公司付清了34万元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费。3个月后,甲公司无力付清余款,于是乙公司便收回了全部土地。遂起纠纷。甲公司诉至阳花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甲公司向丙另提供一片土地。但在白云区人民法院送达调解时,甲公司不肯签收,法院工作人员便留置送达。3天后,甲公司又与丙重新达成新协议。10天后甲公司又反悔,并向阳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提审后认定丙为个人,无房地产开发资格,所以土地转让协议无效,判决丙败诉。丙不服,向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该省人民检察院便向阳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中级人民法院便裁定再审,认定甲公司与丙后来重新达成的协议为有效协议,判决甲公司按协议的内容执行。
在本案中,调解协议是何时生效的?(    )

选项 A、原、被告在白云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时
B、白云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留置送达并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时
C、白云区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协议制成调解书后
D、从未生效过

答案D

解析 《民诉解释》第133条规定:“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民诉解释》第149条规定:“调解书需经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当以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据此,本题中的调解协议从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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