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生公司与美华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于2007年3月6日美华公司到强生处提货并于4月1日前付款,但美华公司以资金周转不灵为由迟延付款,2008年1月10日,强生公司再度催要货款;5月6日,美华公司表示将于8月7日前履行义务,则强生公司的诉讼时效应自何时

admin2010-06-20  37

问题 强生公司与美华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于2007年3月6日美华公司到强生处提货并于4月1日前付款,但美华公司以资金周转不灵为由迟延付款,2008年1月10日,强生公司再度催要货款;5月6日,美华公司表示将于8月7日前履行义务,则强生公司的诉讼时效应自何时起算?

选项 A、2007年1月10日
B、2006年4月1日
C、2008年5月6日
D、2008年8月7日

答案D

解析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的相关规定可知,义务人请求延期履行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据此本题中,美华公司于2008年5月6日表示将于2008年8月7日前履行义务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断事由的完结之日为2008年8月7日。故D项为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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