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了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于3月11日签发一张同城普通支票给乙公司用于支付货款,乙公司的会计在支票左上角划了两条平行线,于3月13日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之后甲、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问: (1)持票人丙公司能否要求付款银行支付现金?

admin2016-10-26  27

问题 甲公司为了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于3月11日签发一张同城普通支票给乙公司用于支付货款,乙公司的会计在支票左上角划了两条平行线,于3月13日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之后甲、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问:
    (1)持票人丙公司能否要求付款银行支付现金?为什么?
    (2)付款银行能否以甲、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为理由拒绝向丙公司付款?为什么?
    (3)丙公司于3月23日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银行能否拒绝付款?为什么?
    (4)如果银行不予付款,甲公司能否免除票据责任?为什么?

选项

答案(1)不能。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后即成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2)不能。甲乙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是票据的原因关系,根据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相分离的基本原理,原因关系的解除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3)可以。我国《票据法》规定同城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 (4)不能。我国《票据法》规定因超过提示付款期限而付款人不予付款的情况下,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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