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5万元,并约定以自己的一颗价值10万元的钻石设定抵押担保,双方于4月9日签订了抵押合同。8月9日,甲又向丙借款5万元,同样以该钻石设定抵押担保,经丙要求,双方于8月10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于8月11日到当地的公证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甲无力还款

admin2019-06-18  30

问题 甲向乙借款5万元,并约定以自己的一颗价值10万元的钻石设定抵押担保,双方于4月9日签订了抵押合同。8月9日,甲又向丙借款5万元,同样以该钻石设定抵押担保,经丙要求,双方于8月10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于8月11日到当地的公证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甲无力还款,经拍卖该钻石,得款7万元。就该7万元如何偿还乙、丙的债权,发生争议。问:
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选项

答案首先,甲、乙之间设定的抵押权已经生效,甲、丙之间设定的抵押权也已经生效。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一物二抵的,两个抵押合同都是有效的,不过,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本案中,钻石价值10万元,第一次担保的债权为5万元,再次担保5万元的债务未超出其余额部分,因此,再次设定抵押是合法有效的。此外,钻石不属于必须登记的抵押财产。 其次,丙对抵押物有优先于乙受偿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受偿。 本案中,尽管抵押物钻石为动产,但由于丙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故应由丙优先受偿。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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