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名例律》规定:“凡律自颁降日为始,若犯在已前者,并依新律拟断。”其注云:“此书信犯罪在先,颁律后事发,并依新定律条拟断,盖遵王之制,不得复用旧律也。”请说明其基本含义,并从法律适用原则发展变化的角度,分析这一规定的历史背景及主要目的。

admin2013-06-09  49

问题 《大明律.名例律》规定:“凡律自颁降日为始,若犯在已前者,并依新律拟断。”其注云:“此书信犯罪在先,颁律后事发,并依新定律条拟断,盖遵王之制,不得复用旧律也。”请说明其基本含义,并从法律适用原则发展变化的角度,分析这一规定的历史背景及主要目的。

选项

答案该题考查的是明律在刑罚适用上的一个重要原则即“从重从新原则”。汉、唐以来在刑罚适用上强调从轻主义原则。汉令规定:“犯法者,各以法(发)时律令论之,明有所讫也。”即以犯罪被揭发时律令论罪,不以新定重法处罚。《唐律疏议》规定:“凡犯罪未发,及已发未断而逢格改者,若改重则依旧条,轻从轻法。”至明代,《大明律.名例律》规定:“凡律自颁降日为始,若犯在已前者,并依新律拟断。”其注云:“此书言犯罪在先,颁律后事发,并依新定律条拟断,盖遵王之制,不得复用旧律也。”明朝为推行重典治世,改以往从轻主义原则为从新从重主义原则,从而引起法律适用的重大变化。这是以重典治国的法制指导思想为基础的。“刑乱国用重典”是明太祖以元朝的灭亡为借鉴,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确立的基本策略。他将当时的天下视为“乱世”,尤其是立国之初要“先正纲纪”,特别是要用严刑酷罚惩治“奸顽”。明朝统治者曾在《大明律.序》中作了阐释:“出五刑酷法以治之,欲民畏而不犯。”可见,重典治国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威慑力。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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