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缓刑的同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该如何起算?

admin2022-03-17  44

问题 判处缓刑的同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该如何起算?

选项

答案有三种观点:(1)缓刑考验期满之日;(2)判决执行之日;(3)判决确定之日。根据《刑法》第58条的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但是,这里并没有明确指出当“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被适用缓刑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如何起算。 由于缓刑不是刑种,也不是刑罚的执行方式,而是刑罚的裁量制度,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判决执行之日或缓刑考验期满再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所以,同缓刑考验期限的起算一样,这里的缓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起算采用“缓刑判决的确定之日起计算”是合理的。另外,又根据《刑法》第72条第3款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所以,这里的缓刑的效力只及于主刑而不及于附加刑。所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可能短于缓刑考验期,也可能长于缓刑考验期。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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