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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类型。[中山大学2011年研]
试述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类型。[中山大学2011年研]
admin
2022-09-19
23
问题
试述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类型。[中山大学2011年研]
选项
答案
(1)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之后,是否能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使之有效或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特征有: ①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因缺乏处分权或行为能力而使效力不齐备。 ②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既非完全无效,也非完全有效,而是处于一种效力不确定的中间状态。 ③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 ④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确定为有效的,其效力溯及于行为成立时;确定为无效的,自始无效。 (2)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超越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这类行为若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即变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反之,则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145条第1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②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无代理权人所为之“代理行为”对本人是没有效力的,但若本人事后追认,就成为名正言顺的“代理行为”,对本人发生效力;若本人否认,则该行为仅对行为人生效。在本人承认与否认前,该行为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民法典》第171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③债务承担。债务承担是债的效力不变而由第三人承受债务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债务承担的效果是更换债务人,而新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影响债权人利益,故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始对债权人生效,在债权人同意之前,债务承担行为处于效力不确定状态。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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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试卷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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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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