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80%,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了该公司的股票的上市交易。此时其他仍持有被收购公司的股票的股东,何时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而收购人应当收

admin2009-03-23  23

问题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80%,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了该公司的股票的上市交易。此时其他仍持有被收购公司的股票的股东,何时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而收购人应当收购?

选项 A、此时即可
B、待收购人继续购入股票直至所持股票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90%
C、如果此时收购人停止收购,那么其他股东没有这一权利
D、向证券交易所申请,由证券交易所决定

答案1

解析 《证券法》第97条规定:“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由此可见,只要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此时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就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而收购人应当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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