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钱某经口头协议,在闹市区租门面房合伙经营服装店。不久,房主孙某同意将门面房折价2万元加入合伙,但不参与经营,只每半年收取经营收益的10%。后赵某独自决定进了一批童装,销售情况不佳,童装厂催款。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dmin2021-08-03  23

问题 赵某与钱某经口头协议,在闹市区租门面房合伙经营服装店。不久,房主孙某同意将门面房折价2万元加入合伙,但不参与经营,只每半年收取经营收益的10%。后赵某独自决定进了一批童装,销售情况不佳,童装厂催款。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赵、钱、孙之间虽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但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故须连带承担还款义务
B、孙某没有参加合伙的经营,应当认定入伙无效,不承担还款义务
C、赵某一人执行合伙事务,没有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其行为后果由赵某一人承担
D、孙某入伙虽无效,但仍应以其所得收益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

解析 本题涉及四个问题:(1)合伙是否必须以合伙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协议为成立要件。《民法通则意见》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赵某、钱某与孙某三人虽没书面合伙协议,但按约定比例分配利润,可以认定已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2)对于孙某合伙人资格的认定。《民法通则意见》第46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孙某以房屋折价入伙,虽不参与经营,但约定盈余分配,应认为有合伙人资格。(3)合伙人赵某行为对合伙的影响。《民法通则》第34条规定: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合伙人赵某擅自决定购进一批童装,对于合伙组织与童装厂之间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因为每个合伙人都有权执行合伙事务,合伙组织承担责任后,向有过错的合伙人赵某追偿,可以排除C项。(4)合伙债务的负担。《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在对外关系上,全体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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