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金额为60万元的购货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公司于4月1日交货,乙公司于4月10日付款。4月1日,甲公司按合同约定交货,乙公司验收入库。4月10日乙公司因产品销售不畅,资金紧张,没有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之后,甲

admin2018-09-25  23

问题 2017年1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金额为60万元的购货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公司于4月1日交货,乙公司于4月10日付款。4月1日,甲公司按合同约定交货,乙公司验收入库。4月10日乙公司因产品销售不畅,资金紧张,没有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之后,甲公司多次打电话、发函催要货款未果。9月1日,甲公司派专人及律师顾问到乙公司再次催要货款。为了解决当时的“困境”,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60万元的转账支票,记载付款日期为9月11日,没有填写甲公司名称即将该支票交付。甲公司于9月2日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背书时甲公司在背书人栏签章,并在票据的背面注明,“款项已结清,若此支票无法兑付请找乙公司追索,我公司不承担责任”,但未记载被背书人为丙公司,即将票据交付。9月3日丙公司委托开户银行Q向乙公司开户银行P银行提示付款,P银行以乙公司存款账户余额仅有20万元不足付款为由予以退票。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关于乙公司在支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为9月11日,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选项 A、该记载是支票的必须记载事项
B、该记载是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C、该记载无效
D、该记载会导致支票无效

答案C

解析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的,该记载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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