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刑法中罚金的缴纳方式。

admin2016-06-12  34

问题 简述我国刑法中罚金的缴纳方式。

选项

答案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第53条修改为:“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对照第53条原先的内容:“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发现改动的内容集中在第2款,即增加了延期缴纳的方式,并规定了经法院裁定的前提条件。总体来看,我国刑法第53条规定,罚金的执行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一次缴纳。一次缴纳就是在判决所确定的期限内,强制犯罪分子一次性地将判决所确定的罚金额全部缴清。 (2)分期缴纳。分期缴纳是在判决所确定的期限内,多次强制犯罪分子把判决所确定的罚金额全部缴清。 (3)强制缴纳。强制缴纳即强迫犯罪分子缴纳罚金。适用强制缴纳的条件是: 第一,犯罪分子有能力缴纳罚金。这包罗两种情况: 一是犯罪分子拥有足以缴纳罚金的金钱,如银行存款等;或者是犯罪分子虽然没有金钱,但拥有其他财产可以变卖已缴纳罚金。 第二,犯罪分子拒不缴纳罚金。即犯罪分子有经济能力却拒绝向法院缴纳罚金。或者是故意隐瞒自己的经济状况,借口无钱而拒不缴纳;或者是积极转移财产而拒不缴纳。 (4)随时追缴。随时追缴是指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任何时候,都可以强制要求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执行方式。随时追缴罚金应具备以下条件:犯罪分子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犯罪分子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原因,并不是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而确有困难;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判决所确定的缴纳期限以后,不受时间限制,任何时候只要具备以上适用条件,就可对犯罪分子随时追缴罚金。 (5)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是指犯罪分子可在法院判决确定的期限之后缴纳罚金。延期缴纳适用的条件包括: 第一,犯罪分子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 第二,犯罪分子按期缴纳罚金有困难; 第三,延期缴纳必须经过人民法院裁定才能适用。 (6)减免缴纳。减免缴纳是指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确有困难时,得减少或者免除犯罪分子应缴纳的罚金数额的一种罚金执行方式。减免缴纳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犯罪分子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例如水灾、火灾、地震等; 第二,由于不可抗拒的灾祸使得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确有困难,无力缴纳或者交纳之后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 第三,发件的减免缴纳须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方可执行。 罚金的执行方式,应当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适用,应当严格遵守罚金适用的各项条件,以有效地发挥罚金刑的功能,保证刑罚目的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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