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28日,上海市民包更生到邮政局南车站邮电支局下属老西门邮电所缴移动电话费,付款时给该所童某5张壹佰元票面面值的人民币,童某告知其中有一张假币,并由该所工作人员将该币拿进室内,经储蓄专柜工作人员陈某开出一张编号为001401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

admin2015-11-05  28

问题 2007年4月28日,上海市民包更生到邮政局南车站邮电支局下属老西门邮电所缴移动电话费,付款时给该所童某5张壹佰元票面面值的人民币,童某告知其中有一张假币,并由该所工作人员将该币拿进室内,经储蓄专柜工作人员陈某开出一张编号为001401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假票变造币没收证,该没收证载明内容有“持币单位(或个人):个人,类别:90版壹佰元整,张数:壹,假票冠字号码:FW12857015,填表单位:南车站邮电支局没收假币专用章;复核:童某;经办:  (空白);填表日期:2007年4月28日。”并在该币上加盖“假币”戳印。该所工作人员将没收证第一联即没收单位留存联交给包某,包某对此不服,于2007年5月11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于本案究竟应当以何者为被告,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以邮电所为被告,因为被诉的没收假币的行政行为是由邮电所所为的行为;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以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作为被告,因为人民银行是金融管理机关,其有权对假币进行没收处理,因此,没收假币的行为应当视为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的行为。
    问题:此案谁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选项

答案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应为此案被告。本案涉及的是授权与委托问题。授权与委托是行政管理中经常发生的行为,但其法律后果有所不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金融机构或者其他部门具有没收假人民币的权力。表面看来,本案没收假币的行为是由邮电所所为,但应当看做是人民银行的委托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因此,不服此行为而起诉的,只能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而不能由没收假币的邮电所为被告。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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