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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在长春的四海公司在北京设立了一家分公司。该分公司为开展经营,以自己的名义与北京实达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实达公司的楼房一层,年租金为30万元。现分公司因拖欠租金而与实达公司发生纠纷。下列判断哪一个是正确的?
住所地在长春的四海公司在北京设立了一家分公司。该分公司为开展经营,以自己的名义与北京实达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实达公司的楼房一层,年租金为30万元。现分公司因拖欠租金而与实达公司发生纠纷。下列判断哪一个是正确的?
admin
2013-06-09
30
问题
住所地在长春的四海公司在北京设立了一家分公司。该分公司为开展经营,以自己的名义与北京实达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实达公司的楼房一层,年租金为30万元。现分公司因拖欠租金而与实达公司发生纠纷。下列判断哪一个是正确的?
选项
A、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法律责任由合同的当事人独立承担
B、该分公司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又无四海公司的授权,租赁合同无效
C、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承担
D、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及其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
C
解析
公司的分支机构属于我国民法上的第三类民事主体——“其他组织”的一种,可以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为经营而租赁房屋属于此类民事活动,故合同有效。但分支机构不具有绝对独立的财产,只具有相对独立的财产,所以不足以以自有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如果分支机构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经营责任的,其所属的法人最终要承担该责任。但不能由此定性说,法人与其分支机构之间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人之间是相互独立的主体,至少财产相互独立,法人与其分支机构的财产都属法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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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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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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