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将6间私房赠与彭某,双方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但彭某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且擅自将韩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证明书》中“土地使用者”栏内的“韩某”改成了自己的名字。 次年,彭某经批准将此房翻建为二层楼房,并领

admin2015-11-05  30

问题 韩某将6间私房赠与彭某,双方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但彭某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且擅自将韩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证明书》中“土地使用者”栏内的“韩某”改成了自己的名字。
    次年,彭某经批准将此房翻建为二层楼房,并领取了新的《房屋所有权证》。之后,彭某以此房屋作为抵押向建设银行贷款75万元。市房管局经审核后为彭某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并向建设银行颁发了房屋抵押权证。借款到期后彭某因无力偿还贷款,遂将房屋以135万元卖与夏某,并在市房管局办理了房屋交易及转移登记手续。夏某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持《房屋所有权证》和经彭某涂改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证明书》,到市国土局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市国土局发现《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证明书》上有明显的涂改痕迹,即作出决定:宣布彭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证明书》无效,同时对彭某处罚款2000元。彭某接受处罚缴纳了2000元罚款。经彭某重新申请,市国土局为彭某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之后变更过户给了夏某。与此同时,市房管局也对彭某涂改《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证明书》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向彭某发出通知,要求其尽快补充土地使用证件。但在彭某尚未来得及补充的情况下,市房管局即以“彭某不能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为由”作出了《关于撤销彭某与夏某房产交易的决定》。夏某不服提起了诉讼。
    问题:
本案房管局作出的“撤销彭某与夏某房产交易的决定”是否合法?理由是?

选项

答案不合法。“房屋买卖”与“过户登记”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前者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行为;后者是行政机关对民事主体间的房屋买卖事实的确认行为,以起到公示和证明的作用。本案房管局只有权撤销或变更自己的登记行为,却无权撤销当事人的房屋买卖行为。换言之,即使房管局撤销登记行为,也并不必然影响房地产买卖契约的成立。显然,本案房管局是滥用了行政职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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