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作为发明人,依法应享有哪些权利? 唐某拟以该专利作价80万元设立注册资本为 3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admin2008-10-08  61

问题 唐某作为发明人,依法应享有哪些权利?
唐某拟以该专利作价80万元设立注册资本为 3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选项

答案如果该灯具技术是商新技术,唐某的出资符合法律规定;如果该技术不是高新技术,唐某的出资则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除高新技术成果外,以工业产权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依新法本题答案为:唐某的出资符合法律规定。)

解析 旧《公司法》第24条在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方式进行规定时指出,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因此本题中如果唐某要以该专利权出资,属于公司法中规定的以工业产权出资,那么就涉及到法律中规定的20%的限制条件。而唐某把专利权折价80万并拟成立300万注册资本的公司,那么专利权的折价出资的金额就超过了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此时根据公司法上述规定,如果这个关于新灯具的专利权是属于高新技术成果,那么依据第24条最后的除外规定,唐菜的出资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关于新灯具的专利权不属于高新技术成果,那么唐某的出资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新修订的《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也就是说新法对知识产权出资的份额没有明确限制,只对货币出资金额做了限制,所以从货币出资额的对立角度看,只要知识产权出资额不超过注册资本的70%,那么知识产权的出资都是合法的。本题中唐某的专利权出资只占到了注册资本的26.7%,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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