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A楼房。双方约定:在甲公司付清全部购房款之前,暂不办理过户登记。其后,甲公司以A楼房作价1000万元、丙公司以现金1000万元出资共同设立丁有限公司(下称“丁公司”)。某会计师事务所将未过户的A楼房作为甲公司对丁公司的出资予以验资。丁公司

admin2016-07-08  34

问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A楼房。双方约定:在甲公司付清全部购房款之前,暂不办理过户登记。其后,甲公司以A楼房作价1000万元、丙公司以现金1000万元出资共同设立丁有限公司(下称“丁公司”)。某会计师事务所将未过户的A楼房作为甲公司对丁公司的出资予以验资。丁公司成立后占有并使用A楼房。2013年9月,丙公司欲退出丁公司。经甲公司、丙公司协商达成协议:丙公司从丁公司取得退款1000万元后退出丁公司;但顾及公司的稳定性,丙公司仍为丁公司名义上的股东,其原持有丁公司50%的股份,名义上仍由丙公司持有40%,其余10%由丁公司总经理贾某持有,贾某暂付200万元给丙公司以获得上述10%的股权。丙公司依此协议获款后退出。据此,丁公司变更登记为:甲公司、丙公司、贾某分别持有50%、40%和10%的股权;注册资本仍为2000万元。丙公司退出后,甲公司要求丁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在丙公司代表未到会、贾某反对的情况下,丁公司股东会通过了该担保议案。丁公司遂为甲公司从B银行借款500万元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4年4月5日,丁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获受理并被宣告破产。债权申报期间,贾某以替丁公司代垫了200万元退股款为由向清算组申报债权,B银行也以丁公司应负担保责任为由申报债权并要求对A楼房行使优先受偿权。同时乙公司就A楼房向清算组申请行使取回权。
根据《公司法》,下列对丙退出丁公司做法的判断正确的有(    )。

选项 A、丙的行为合法,属于正常的撤资行为
B、丙的行为合法,属于公司的隐名股东
C、丙的行为合法,属于抽回出资
D、丙的行为不合法,属于抽逃出资
E、丙的行为不符合资本维持原则的规定

答案D,E

解析 本题考核资本维持原则。丁公司未经减资,股东丙公司直接撤出出资,实为抽逃出资,不符合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2)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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