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五(弟)诉李四(兄)财产继承纠纷一案,已经经过了一审与二审,均判决李五败诉。李五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在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时,发现他们还有一个姐姐李二,已经出嫁多年,而一审与二审均没有提及此点。设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admin2016-01-15  26

问题 李五(弟)诉李四(兄)财产继承纠纷一案,已经经过了一审与二审,均判决李五败诉。李五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在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时,发现他们还有一个姐姐李二,已经出嫁多年,而一审与二审均没有提及此点。设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选项 A、再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一并处理,判决为生效判决
B、再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一并进行审理,判决后当事人均可以再提起上诉
C、再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时儿女自愿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立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D、再审人民法院对李五诉李四一案用二审程序进行再审,判决为生效判决,同时告知李二另行起诉

答案C

解析 根据《民诉解释》第424条第1款,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案外人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依照本解释第422条第2款规定处理。第422条第2款规定,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应当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载定,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本案经过二审,应当按照二审程序再审,故应调解,调解后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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