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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历史法学派的经典作家萨维尼是怎样界定“法律行为”概念的?
德国历史法学派的经典作家萨维尼是怎样界定“法律行为”概念的?
admin
2021-01-18
31
问题
德国历史法学派的经典作家萨维尼是怎样界定“法律行为”概念的?
选项
答案
德国法学家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在《当代罗马法体系》第三卷中,在“法律关系的产生与消灭”之“法律事实”项下对法律行为概念作了系统论述,被认为是法律行为理论的集大成者。 萨维尼提出法律行为的“意思学说”,将“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相提并论。这一学说对后世民法理论及民事立法影响颇大。1887年《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立法理由书即采此论,1896年公布、1900年施行的法典文本“总则”第三章第二节把“意思表示”作为法律行为之构成要件予以规定。这一带有“意思自由”和“私人自治”印记的概念,在民法学上推导出一系列上位和下位的概念,如法行为、准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涉法行为等,构成一个非常精致的民法上的行为概念体系。 但民法上的“法律行为”只是在民法知识框架内的一个特定概念。按照萨维尼的说法,“意思表示”或“法律行为”作为“法律事实”应做如下理解:它不仅是行为人的自由行为,而且其行为人的意思直接指向某种法律关系之产生或解除。所以,其准确含义是指“据以设立、变更或废止法律关系之人的意思表示”,这个意思表示的有效前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在此意义上,民法上的“法律行为”只是“合法行为”的一种特殊情形。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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