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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督促程序的概念和特点。(北京大学2005年、2013年考研真题)
简述督促程序的概念和特点。(北京大学2005年、2013年考研真题)
admin
2016-05-05
34
问题
简述督促程序的概念和特点。(北京大学2005年、2013年考研真题)
选项
答案
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不经过开庭审理,以债权人的主张为内容,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果债务人不在法定期间提出异议,则支付令即发生强制执行效力的程序。督促程序又称之为支付令程序。督促程序是以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的请求不会发生争执为假定前提,由法院督促债务人尽快清偿债务的一种特殊程序。 与民事诉讼中的其他程序相比,督促程序具有自己的特点: (1)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具有特殊性,仅限于债权人请求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案件。《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2)督促程序的开始和终结具有特殊性。督促程序因债权人的申请而开始,人民法院只需对债权人的申请作形式上的审查就可受理并发出支付令。支付令发出后15天内,债务人如果依法提出异议或者主动履行债务,则支付令自行失效。(3)督促程序是简略式程序。法院按照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采取书面审理原则,不进行实体审查,也不传唤债务人到庭及调查取证。法院仅是对债权人提出的申请和事实、证据进行单方面的审查。审判组织采用独任制形式,审级上实行一审终审。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后,如果债务人未提出书面异议,则支付令具有执行力。如果债务人提出了书面异议,则督促程序终结,债权人可以另行起诉。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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