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作为犯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4年试卷二第5题)

admin2017-03-07  20

问题 关于不作为犯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4年试卷二第5题)

选项 A、小偷翻墙入院行窃,被护院的藏獒围攻。主人甲认为小偷活该,任凭藏獒撕咬,小偷被咬死。甲成立不作为犯罪
B、乙杀丙,见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欲将丙送医。路人甲劝阻乙救助丙,乙遂离开,丙死亡。甲成立不作为犯罪的教唆犯
C、甲看见儿子乙(8周岁)正掐住丙(3周岁)的脖子,因忙于炒菜,便未理会。等炒完菜,甲发现丙已窒息死亡。甲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D、甲见有人掉入偏僻之地的深井,找来绳子救人,将绳子的一头扔至井底后,发现井下的是仇人乙,便放弃拉绳子,乙因无人救助死亡。甲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答案C

解析 成立不作为犯罪应当具备三个要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义务(行为人具有保证人地位);(2)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3)作为行为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即如果作为了就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所谓保证人即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别义务的人。只有这样的人才可能成立不作为犯罪。从形式上,保证人可以分为四类:(1)由于法律的规定而具有作为义务的人;(2)由于职务上或者业务上的要求而具有作为义务的人;(3)由于自己的先前行为而具有作为义务的人;(4)由于法律行为而具有作为义务的人。
    从实质上看,这四类保证人可以分为两类:(1)创设了危险的人;(2)没有创设危险,但具有保护、救助法益的法律义务的人。例如:甲将6岁的侄子乙带出去玩耍。由于疏于照顾,乙被丙开车撞倒。看到乙倒在血泊中,甲想:“反正丙有救助义务,我就不用管了。”由于甲离去、丙逃逸,乙死亡。本案中,甲、丙都具有保证人地位。丙是创设危险的人,甲由于带侄子出来玩而具有了法定的保护、救助法益的任务。
    保证人的实质作为义务可以细分为三种义务:(1)基于对危险源的支配产生的监督义务,包括:①对危险物的管理义务。②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督义务。一般来说,每个人对自己的危险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这个人不能承担刑事责任,而行为人基于法律规定、职业或者法律行为对其负有监管、监护义务时,要求行为人对其危险行为予以阻止。③对自己的先前行为引起的法益侵害危险的防止义务。(2)基于与法益的无助(脆弱)状态的特殊关系产生的保护义务。当某项法益处于被侵害的危险境地时,基于法规范或制度使保护法益具体地依赖于特定人时,该特定人具有保护法益的作为义务。例如,儿童溺水时,每个经过的路人并不负有救助义务。不在现场的他的父母却负有救助义务。①基于法规范产生的保护义务。②基于制度或者体制产生的保护义务。当具体的制度、体制将法益保护义务托付给了特定行为人时,行为人负有保护义务。例如,游泳教练员对游泳学习者具有保护义务。③基于自愿(合同与自愿接受等)而产生的保护义务。例如,将他人遗弃的女婴抱回家之后,就必须继续尽抚养义务。(3)基于对法益的危险发生领域的支配产生的阻止义务。法益的危险发生在行为人支配的领域时,行为人具有实质的法义务。不过,只有在该领域的支配者可以排除危险时(具有排他性),才能要求该领域的支配者履行义务。包括:①对自己支配的建筑物、汽车等场所内的危险的阻止义务。②对发生在自己身体上的危险行为的阻止义务。
    选项A、B、C都是考查“基于对危险源的支配产生的监督义务”。选项A考查正当行为能否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小偷翻墙人院行窃,被护院的藏獒围攻。藏獒围攻小偷是合法的,是正当防卫。但是,甲能否“任凭藏獒撕咬,小偷被咬死”呢?答案是否定的。甲虽然有权指使藏獒围攻小偷,但在小偷被吓住后,甲并无权利杀死小偷。甲的行为不是防卫过当,而是独立的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选项B考查故意犯罪能否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只有承认故意犯罪也能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才能解决本案这种共同犯罪的问题。如果承认乙杀丙后就对丙的生命具有救助义务。那么乙不救助就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此时,路人甲劝阻乙救助丙,使丙不能得到救助,甲就成为乙不作为犯罪的教唆犯。如果不承认故意犯罪也能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那么乙后来对丙弃之不救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甲也就不构成犯罪。但是,“甲不构成犯罪”的结论显然是不合理的。如果没有他的阻止,丙就不会死亡。所以,选项B是正确的,甲成立不作为犯罪的教唆犯。
    选项C考查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督义务。一般来说。每个人对自己的危险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这个人不能承担刑事责任,而行为人基于法律规定、职业或者法律行为对其负有监管、监护义务时,那就要求行为人对其危险行为予以阻止。甲看见儿子乙(8周岁)正掐住丙(3周岁)的脖子,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因为乙的这一行为已经使丙的生命陷入紧迫的危险。但是,甲“因忙于炒菜,便未理会。等炒完菜,甲发现丙已窒息死亡。”甲对自己的儿子的危险行为具有监督、制止的义务,所以,甲成立不作为犯罪。选项C错误。
    选项D考查“基于与法益的无助(脆弱)状态的特殊关系产生的保护义务”中的“基于自愿(合同与自愿接受等)而产生的保护义务”。在法益处于无助或者脆弱状态时,行为人自愿承担保护义务,使法益的保护依存于行为人时,行为人必须继续承担保护义务。例如,王某在路边见到被人遗弃的婴儿,心生怜悯而抱回家中。二日后,甲因孩子哭闹不止而于晚上9时左右将孩子弃置于一个工厂门前。第二天早晨,孩子被冻死。王某就要被追究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他这种行为就是自愿接受行为。
    D项中,甲见有人掉人偏僻之地的深井,找来绳子救人,将绳子的一头扔至井底后,发现井下的是仇人乙,便放弃拉绳子。甲这种行为并不是将人已经拉起来后又扔回到井里。甲在尚未开始救助乙时,即发现乙是仇人,甲因此放弃抢救。所以,甲并没有自愿接受救助乙,他也就不需要继续承担保护义务。故,甲的不救助行为不成立不作为犯罪。选项D正确。
    陷阱点拨:本题难度很大,理论性极强。要解答这种题。只能是深入掌握理论知识再加多掌握典型案例。很多考生答错了D选项,因为他们觉得甲是自愿接受行为。但是,甲不是。这道题提示我们:审题一定要仔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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