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27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种子赔偿纠纷案时,遭遇法律冲突问题。在庭审中,就赔偿损失的计算办法,原告(汝阳县种子公司)与被告(伊川县种子公司)争议激烈,原告主张适用《种子法》,以“市场价”计算赔偿数额;被告则要求适用《河南省农作物种子

admin2019-02-26  22

问题 2003年5月27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种子赔偿纠纷案时,遭遇法律冲突问题。在庭审中,就赔偿损失的计算办法,原告(汝阳县种子公司)与被告(伊川县种子公司)争议激烈,原告主张适用《种子法》,以“市场价”计算赔偿数额;被告则要求适用《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政府指导价”计算赔偿金额。经审判,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3)洛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和被告都不服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洛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写道:“《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位阶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抵触的条(款)自然无效。”
    请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回答如下问题:
人民法院是否有权作出宣布地方性法规无效的决定?为什么?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人民法院无权宣布地方性法规无效。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撤销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而不是人民法院。本题中,尽管《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这一地方性法规确实违反了《种子法》,确实应该被认定为无效,但确认无效的权力并非属于人民法院。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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