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卷一第86题)在下列哪些情形中申请人可以请求恢复要求优先权的权利?

admin2018-06-28  28

问题 (2007年卷一第86题)在下列哪些情形中申请人可以请求恢复要求优先权的权利?

选项 A、雷某要求优先权声明填写符合规定,但由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优先权要求费而被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B、马某要求优先权声明填写符合规定,但由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而被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C、杨某要求外国优先权声明填写符合规定,但由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而被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D、王某在要求外国优先权声明中正确填写了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但由于在优先权声明中错写了在先申请的国家名称而被视为末要求优先权

答案A,B,C,D

解析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1条第2款规定:“要求优先权,但请求书中漏写或者错写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中的一项或者两项内容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专利审查指南2010》1-1-6.2.5“优先权要求的恢复”中规定:“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请求恢复要求优先权的权利:(1)由于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导致视为未要求优先权。(2)要求优先权声明中至少一项内容填写正确,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或者优先权转让证明。(3)要求优先权声明中至少一项内容填写正确,但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或者缴足优先权要求费。(4)分案申请的原申请要求了优先权。……除以上情形外.其他原因造成被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不予恢复。例如,由于提出专利申请时未在请求书中提出声明而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不予恢复要求优先权的权利。”故选项A、B、C、D均正确,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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