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对乙享有5万元的到期债权;同时乙对丙享有5万元的到期债权,但乙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甲为了保证自己债权的实现,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乙对丙的到期债权。根据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dmin2010-10-09  46

问题 甲对乙享有5万元的到期债权;同时乙对丙享有5万元的到期债权,但乙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甲为了保证自己债权的实现,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乙对丙的到期债权。根据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选项 A、该案件由丙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B、丙不认为乙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C、丙对乙的抗辩,可以向甲主张
D、甲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乙负担

答案A,B,C,D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则进一步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甲是债权人,乙是债务人,丙是代位诉讼的被告(也是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所以,A选项正确。根据该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所以,B选项正确。此外,根据该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所以,C选项正确。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D选项也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A、B、C、D。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kHHC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