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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甲于2011年8月31日借给乙50万元,一年后乙通过银行转账将50万元转给甲,乙因为有银行转账证明,未索回欠条。后甲将欠条涂改为2017年8月31日借款,并于2017年9月1日向法院起诉乙还款本息62万元。乙以银行转账记录为证提起抗辩,但法官丙并未采信该证
甲于2011年8月31日借给乙50万元,一年后乙通过银行转账将50万元转给甲,乙因为有银行转账证明,未索回欠条。后甲将欠条涂改为2017年8月31日借款,并于2017年9月1日向法院起诉乙还款本息62万元。乙以银行转账记录为证提起抗辩,但法官丙并未采信该证
admin
2021-01-31
57
问题
甲于2011年8月31日借给乙50万元,一年后乙通过银行转账将50万元转给甲,乙因为有银行转账证明,未索回欠条。后甲将欠条涂改为2017年8月31日借款,并于2017年9月1日向法院起诉乙还款本息62万元。乙以银行转账记录为证提起抗辩,但法官丙并未采信该证据,作出了甲向乙归还欠款本息62万元的判决。乙向当地公安报案,关于本案正确的是?( )(2019/客/1/仿40)
选项
A、甲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在一审判决做出时才构成犯罪既遂
B、甲的行为只构成诈骗罪,法官是受骗人,乙是被害人
C、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虚假诉讼罪,系想象竞合
D、法官丙虽然受骗,但不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
答案
C,D
解析
(一)对于甲的行为
(1)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根据《刑法》第307条之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第1条第2款,触犯虚假诉讼罪。
(2)关于犯罪形态,根据前条虚假诉讼罪系结果犯,以“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既遂结果。前述司法解释第2条第2项,“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即可认为“妨害司法秩序”的结果发生,构成既遂,而无需一审判决做出。
(3)甲欺骗具有处分权的法院,骗取法院时乙的财物进行处分,系三角诈骗,根据《刑法》第266条,触犯诈骗罪。还未控制住财物,系犯罪未遂。B选项错在“只”字。
(4)在罪数上,根据《刑法》第307条之一(虚假诉讼罪)第3款规定,系想象竞合,应以虚假诉讼罪(既遂)、诈骗罪(未遂)择一重处。
(二)对于法官丙
(1)并非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主观上无故意,不能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
(2)即使严重不负责任、存在重大过失,判错案造成重大损失,根据刑法第397条,也只涉嫌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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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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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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