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于2006年3月10日向李某借款100万元,期限3年。2009年3月30日,双方商议再借100万元,期限3年。两笔借款均先后由王某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李某未向胡某和王某催讨。胡某仅于2010年2月归还借款100万元。关于胡某归还的100万元

admin2015-04-23  34

问题 胡某于2006年3月10日向李某借款100万元,期限3年。2009年3月30日,双方商议再借100万元,期限3年。两笔借款均先后由王某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李某未向胡某和王某催讨。胡某仅于2010年2月归还借款100万元。关于胡某归还的10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试卷三第13题)

选项 A、因2006年的借款已到期,故归还的是该笔借款
B、因2006年的借款无担保,故归还的是该笔借款
C、因2006年和2009年的借款数额相同,故按比例归还该两笔借款
D、因2006年和2009年的借款均有担保,故按比例归还该两笔借款

答案A

解析 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20条的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可知,在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时,已到期的债务应最先进行清偿。本题中,胡某于2010年2月归还的借款100万元不足以清偿对李某的全部债务时,因2006年3月10日的借款借期3年,于2009年3月10日到期;而2009年3月30日的借款期限3年,在胡某归还100万元借款时仍未到期,故该100万元借款应优先抵偿已到期的2006年3月10日的借款。据此,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B、C、D均是错误的。选项B、D中,在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时,债务有无担保的判断要迟于债务是否已到期的判断,故选项B、D以是否有担保进行判断优先清偿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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