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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一情形不产生不当得利之债?(2011年试卷三第19题)
下列哪一情形不产生不当得利之债?(2011年试卷三第19题)
admin
2013-05-03
33
问题
下列哪一情形不产生不当得利之债?(2011年试卷三第19题)
选项
A、甲向乙借款10万元,1年后根据约定偿还本息15万元
B、甲不知诉讼时效已过,向债权人乙清偿债务
C、甲久别归家,误把乙的鸡当成自家的吃掉
D、甲雇用的装修工人,误把邻居乙的装修材料用于甲的房屋装修
答案
B
解析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可知,构成不当得利的成立必须满足四个要件:(1)一方获得利益;(2)他方受有损失;(3)一方的利得与他方的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包括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的情况。首先,选项A中,甲向乙借款10万元,1年后根据约定偿还本息15万元,甲乙之间成立借款合同,由于题目中对甲乙是自然人还是企业没有明确说明,因此应当分情况进行分析:(1)甲乙之间如果是自然人借贷,根据《合同法》第211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以目前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利率6.56%计算可知,乙的贷款利息已经远远高于四倍银行贷款利率,因此,对于乙获利的5万元利息中未高于国家限制借款利率的部分利息,可以认定属于依照有效的借款合同约定取得,该部分利息不成立不当得利。但是对于5万元利息中高于国家限制借款利率的部分利息,因为违反了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此借款合同的部分利息的取得没有合法原因,就超过部分在甲乙之间应成立不当得利,此时,选项A是错误的。(2)如果甲乙属于企业,则甲乙之间借贷属于企业之间的借贷,根据我国金融法律的有关规定,严禁企业之间私自拆借,此时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乙的获利没有合法依据,甲乙之间成立不当得利,选项A也是错误的。其次,选项B中,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71条的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时效规定》)第22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知,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属于自然债务,债权人虽丧失胜诉权,但并未丧失债权,甲不知诉讼时效已过,向债权人乙清偿债务的,乙有权受领债权,其获利是依据合法的债权,上述法律亦有规定,不属于不当得利,据此,选项B是正确的。再次,选项C中,甲误将乙的鸡当成自家的吃掉,甲获利而致乙受有损失,并且甲的获利并没有任何合法原因,据此,甲乙之间应成立不当得利,选项C错误。最后,选项D中,甲雇用装修工人,误把邻居乙的装修材料用于甲的房屋装修,甲因此获利,而致乙因此受损,并且甲的获利没有任何合法原因,因此甲乙之间应成立不当得利,据此,选项D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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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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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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