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李某(系中国公民)于2004年10月10日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A,从事服装专卖经营。随着业务的扩大,A企业设立了一家分店,并招聘了一名店长吴某负责分店经营。半年后,李某出国,A企业交由其妻子孙某管理,由于孙某管理经营不足,企业经营每

admin2009-02-15  55

问题 自然人李某(系中国公民)于2004年10月10日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A,从事服装专卖经营。随着业务的扩大,A企业设立了一家分店,并招聘了一名店长吴某负责分店经营。半年后,李某出国,A企业交由其妻子孙某管理,由于孙某管理经营不足,企业经营每况愈下,分店店长吴某擅自与其亲戚合开了一家与A企业从事相同特色服装专卖经营的企业,并任经理,主要精力转移。2005年5月,孙某未经清算便决定解散A企业,意欲逃避企业债务。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可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出资?
   (2) 分店店长吴某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3) 孙某解散A企业的行为是否合法?A企业解散后,企业债务如何承担?

选项

答案(1)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出资。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2) 分店店长吴某的行为违反了个人独资企业法关于:“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的规定。 (3) 孙某解散A企业的行为不合法,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未经清算解散企业不符合法律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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