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法院的哪些行为属于送达行为?( )

admin2009-05-14  21

问题 下列法院的哪些行为属于送达行为?(    )

选项 A、甲法院向乙法院出具委托调查函的行为
B、被告下落不明,法院在报纸上发出公告,载明起诉状要点、开庭时间和地点等
C、法院向证人发出出庭作证通知的行为
D、法院向鉴定机构发出对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委托函的行为

答案2,4,8

解析 送达是人民法院以法定程序和方式,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送交诉讼文书的行为,送达人是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A则是委托调查,不是送达诉讼文书,不是送达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用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民诉意见》第88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民诉意见》第89条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B是公告送达,符合公告送达的要件。证人和鉴定人作为诉讼参加人,法院向其送达诉讼文书是送达行为,故CD也应选。本题答案为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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