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有关民事诉讼理论,谈谈你对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与证据适时提出主义的看法。 (武汉大学2006年考研真题)

admin2016-05-05  35

问题 请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有关民事诉讼理论,谈谈你对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与证据适时提出主义的看法。  (武汉大学2006年考研真题)

选项

答案证据随时提出主义是指当事人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均可以提出新证据。证据随时提出主义是我国传统民事诉讼追求“客观真实”的结果。在这种主义的指导下,当事人可以根据审理的进度调整辩论的焦点,适时地提供诉讼资料和证据,这就使得诉讼程序的进行既集中关键,又自由活泼,并且对追求案件客观真实的目的而言,也具有合理性。 但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在司法实践中带来的操作弊端也是不容忽视的。 首先是影响举证责任制度的落实。由于在立法上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期间以及期限经过后证据失权的后果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当一方当事人一审不提供任何证据而在二审提交有关证据的时候,无论一审的结果对其如何不利,二审根据新提交的证据都可以重新认定事实重新处理,这就导致了当事人在一审中的举证责任的虚置,阻碍了举证行为价值效力的实现。 二是降低了诉讼效率,提高了诉讼成本。因为当事人有权随时提出证据,致使许多案件为了对新的证据履行质证程序而不得不无期限地延期开庭或多次开庭,大大增加了诉讼成本,降低了诉讼效率。 三是证据采用的突袭性。如果证据可以随时提出,较容易出现证据突袭。这种突然袭击不仅使对方当事人措手不及,而且使法官亦无从准备,案件审判的公正结果就很难得以保证。 四是危及司法权威。在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下,当事人可不断提出新证据而要求终局判决被撤销,程序就总是被反复地启动,这样就会使程序没有稳定性,司法必然丧失其权威性。 证据适时提出主义是相对证据随时提出主义而言的,是规范当事人适时举证的一项原则。它是对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限制,并积极倡导了证据一次提出主义。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也对证据随时提出主义进行了必要的限制,并积极倡导了证据一次提出主义。如《民诉证据规定》第三部分专门规定了“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 我国民事诉讼法被公认为是奉行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立法原则的,当事人在全部诉讼过程中都可以根据诉讼的需要而随时提出其认为有必要提出的证据,法院也可以根据职权要求当事人随时提供证据。我国民事诉讼的举证是由举证期限制度规范下的举证和“新的证据”的举证构成,前者是民事诉讼举证的基本内容,后者是民事诉讼举证的补充内容。因此,证据适时提出主义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举证制度的一项指导原则,是通过举证期限制度规范下的举证和“新的证据”的举证共同实现的。可见,举证期限制度并不等同于证据适时提出主义,而是作为实现证据适时提出主义的一项基本制度,与“新的证据”补充举证的规范共同实现证据适时提出主义目标。但是,这样一种立法基本准则被《民诉证据规定》中所实行的举证时限制度所取代了,并由此形成了所谓证据适时提出主义的立法原则。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证据制度上的对立性安排在以当事人对立性为基本特征的民事诉讼中,势必发生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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