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卷二第72题)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哪些情形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admin2018-06-27  21

问题 (2016年卷二第72题)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哪些情形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选项 A、主要证据不足的
B、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C、行政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D、明显不当的

答案A,B,D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行政诉讼法》第74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如果行政行为存在严重问题,那就应当被撤销。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明显不当,都是存在严重问题的情形。如果是行政程序轻微违法,同时给原告的权利没产生什么实际影响的话,那就也没必要撤销了,确认违法就行。故选项A、B、D正确,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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