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国有公司与某私营企业共同投资创办了一家销售公司。张某被该国有公司委派到新公司担任副总经理,主管财会。新公司职工甲某见张某几乎无人监督,就劝说张某一起侵占单位资金。甲某利用工作机会制作虚假的发票,让张某进行报销,共侵吞资金30多万元,甲某分得20万元。后

admin2015-09-30  26

问题 某省国有公司与某私营企业共同投资创办了一家销售公司。张某被该国有公司委派到新公司担任副总经理,主管财会。新公司职工甲某见张某几乎无人监督,就劝说张某一起侵占单位资金。甲某利用工作机会制作虚假的发票,让张某进行报销,共侵吞资金30多万元,甲某分得20万元。后来,甲某利用自己的报账的机会模仿张某的签名和私营公司派来的工作人员谢某从单位骗取10万元。本案处理方法正确的有哪些?(    )

选项 A、张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B、张某帮助甲某的行为是职务侵占行为
C、甲某伙同谢某的行为是职务侵占行为
D、对甲某应该定两个职务侵占罪

答案B,C

解析 张某虽然符合《刑法》第93条的规定,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甲某是犯意的发起者,是主犯,所以本案中第一个行为应该按照甲某的身份定罪,两人都构成职务侵占罪。第二个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没什么疑义,自不待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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